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中国**岭县支行诉原审被告李*、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在实施法律监督中发现该裁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作出(2013)松检民抗字20号民事抗诉书,要求再审本案。本院作出(2014)松民提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由本院提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过程中,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撤回松民抗字(2013)20号民事抗诉书。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二、恢复长岭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