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松江信用与被执行人蒋**、蒋**、都天慧、付**、李**、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安**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松江信用社于200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9年10月10日登记立案,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436.0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主债务人蒋**银行存款1015元。从中扣除诉讼费318元和申请执行费50元,其余647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松江信用社。现尚欠本金19353元及利息。因主债务人蒋**已死亡,其它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图县人民法院(2009)安**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松江信用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