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两江信用与被执行人张*、祝**、张**、朴**、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10)安**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两江信用社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登记立案,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429.27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保证人朴鸿杰的工资存款5880元、已扣划了保证人郑*工资存款3900元,共计9780元。从中扣除申请执行费50元,剩余973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现尚欠本金4092.81元及利息。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图县人民法院(2010)安**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两江信用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