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安图县支行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安图县支行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安立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中国农业**安图县支行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李**在中国邮政储**图县支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安图县支行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李**在中国邮政储**图县支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