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邮储**支行与刘**、刁有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安图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刁有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安*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邮储银行安图支行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04519.13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在长**委会池北区开发的阳光小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款25万元。因该房屋征收正在进行中,征收补偿款未下拨到池北**经办中心。现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安图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刘**在长**委会池北区开发的阳光小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款25万元到位后再恢复对本案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图县人民法院(2012)安*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安图支行再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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