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安图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刁有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安*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邮储银行安图支行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04519.13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在长**委会池北区开发的阳光小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款25万元。因该房屋征收正在进行中,征收补偿款未下拨到池北**经办中心。现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安图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刘**在长**委会池北区开发的阳光小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款25万元到位后再恢复对本案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图县人民法院(2012)安*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安图支行再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