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职权已经扣划被执行人吴**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之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自2015年3月起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至给足100900.00元止,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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