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永庆信用与被执行人李**、杨**、杨**、安**、毕忠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安**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永庆信用社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杨**在永庆信用社存款2000元,从中扣除申请执行费50元,剩余195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永庆信用社。现尚欠本金13050元及利息。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图县人民法院(2011)安**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永庆信用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