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庆信用社与马**、王**、徐**、陶**、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庆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马**、王**、徐**、陶**、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安**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永庆信用社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王**银行存款4289元,从中扣除申请执行费50元,剩余4239元已给付永庆信用社。被执行人尚欠本金25761元及利息。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图县人民法院(2012)安**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永庆信用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