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份有限公司与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的(2013)安**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白山**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62006.07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吴**被征地后生活保障款342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3)安**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份有限公司再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