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图**用社与被执行人孟**、王**、孟**、孟**、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安*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用社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5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凡忠于2013年11月25日给付万宝信用社45000元(含申请执行费575.00元)。被执行人尚欠本金40575元及利息。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图县人民法院(2012)安*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万宝信用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