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图县松江社与翟**、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松江社与被执行人翟**、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民法院于2004年6月8日作出(2004)延州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松江信用社于2005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7年7月1日登记立案,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松江信用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理由是被执行人翟**、吴**身患重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04)延州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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