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庆信用社与李**、李*、张**、杨**、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庆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李*、张**、杨**、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安**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永庆信用社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2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于2014年5月30日偿还了借款本金2000元,承担了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尚欠本金4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图县人民法院(2012)安**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永庆信用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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