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庆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李*、张**、杨**、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安**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永庆信用社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2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于2014年5月30日偿还了借款本金2000元,承担了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尚欠本金4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图县人民法院(2012)安**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永庆信用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