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庆信用社与徐**、崔**、丁**、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庆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徐**、崔**、丁**、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安**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永庆信用社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5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于2014年5月15日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元,并承担了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尚欠本金10000元及利息。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图县人民法院(2011)安**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永庆信用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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