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责任公司吉林**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的(2012)安*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责任公司吉林**图县支行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41501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2)安*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权利人对原判决恢复强制执行申请的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