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安图县支行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安图县支行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安图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安图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诉前保全费420元,合计747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安图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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