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安图县支行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安图县支行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安图县支行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安图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安图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诉前保全费420元,合计747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安图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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