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庆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丁**、丁**、李**、张**、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安**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永庆信用社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于2014年5月15日偿还永庆信用社5000元,承担了申请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图县人民法院(2012)安**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永庆信用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