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庆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王**、顾**、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永庆信用社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李**银行存款1500元,从中扣除申请执行费50元,剩余1450元已给付永庆信用社。被执行人尚欠本金21550元及利息。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图县人民法院(2013)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永庆信用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