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邢**、许**、栗**、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安*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执行立案登记,2013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9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邢**银行存款2700元,从中扣除申请执行费50元,剩余2650元已给付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尚欠本金36250元及利息。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图县人民法院(2012)安*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