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江信用与张**、李**、李*、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松江信用与被执行人张**、李**、李*、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松江信用社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登记立案,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6571.0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保证人李*工资的工资存款4380元。从中扣除申请执行费50元,其余433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松江信用社,尚欠本金22670元及利息。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继续冻结工资后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图县人民法院(2010)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松江信用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