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成**、尹**、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成**、尹**、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安*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5日登记立案,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基永给付了20000元,本院强制扣划了保证人尹**银行存款9000元,共计29000元。从中扣除申请执行费335元,其余28665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尚欠利息26178.01。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图县人民法院(2011)安*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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