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宝信用与被执行人张**、张**、周**、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安*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宝信用社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登记立案,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6017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主债务人张**妻子韩**银行存款5000元。从中扣除诉讼费600元和申请执行费50元,其余435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万宝信用社。现尚欠本金51667元及利息。因上列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图县人民法院(2011)安*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万宝信用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