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宝信用与曲艳录、邹**、汪**、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宝信用与被执行人曲艳录、邹**、汪**、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宝信用社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登记立案,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主债务人曲艳录妻子于连颖银行存款20000元。从中扣除诉讼费299元和申请执行费200元,其余19501.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万宝信用社。现尚欠本金499元及利息。因上列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图县人民法院(2010)**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万宝信用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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