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永庆信用与被执行人王**、李**、贾**、郑**、任**、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安**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永庆信用社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登记立案,于2013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2883.98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主债务人申**工资存款9000元。从中扣除诉讼费911元和申请执行费50元,其余8039.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永庆信用社。现尚欠本金64844.98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图县人民法院(2010)安**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永庆信用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