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刘**、刘**、刘*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刘**、刘**、刘*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2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赵**、刘**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5150.96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

三、被告刘**、刘*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14元,由被告赵**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听证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26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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