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2)阿*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4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司阿城支行被申请执行人李**、刘**、崔**、公文明、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第555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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