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依法受理了中国邮政储**滨市阿城区支行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第245号的
执行程序。
如符合立案条件可从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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