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第174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重新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