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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濮阳分行诉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濮阳分行诉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所提供被告王**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又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供被告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和明确信息,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濮阳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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