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新龙**公司分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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