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坤**限公司诉被告任海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坤**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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