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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公司要求被告张**支付2014年度物业服务费及代收费用2121.3元、违约金1000元,并要求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张**于2015年10月16日向原告新**公司转账支付3171.3元。原告新**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龙天**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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