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富**有限公司与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业公司)与被告宋*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宋*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业公司诉称,被告宋*一系延庆镇颍泽洲小区业主,该户建筑面积为85.02平方米。我物业公司为其提供了服务,该户尚欠2013年至2014年的物业费821.2元。经原告多种方式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至2014年的物业费821.2元。

被告辩称

被告宋*一辩称,我自2005年购买的颍泽洲小区该楼房,刚开始的时候小区有年轻的保安巡逻,在2007年的时候保安都变成岁数大的了,也没有巡逻的;从2007年开始楼单元门坏了,虽然每年都看见有人修理,但都没有修好,自从单元防盗门坏了以后自行车有丢失的情况,我家有一辆七几年的凤凰牌自行车丢失了;从2005年起楼道墙皮出现脱落;我们楼道的纱窗更换也很慢,楼道卫生一个多星期才有人打扫。综上,原告把以上问题解决好,我再交纳物业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富**业公司系延庆镇颖泽洲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单位,负责对该小区进行管理和服务。2004年2月10日,延**改委对该公司拟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审批,收费标准为每平米每月0.4元。被告宋*一系颖泽洲小区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85.02平方米,其未交纳2013、2014年度物业费821.2元。2015年6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交纳2013、2014年物业费821.2元。庭审中,原告称单元门维修需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现正在审批当中。楼道的墙皮脱落问题也需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整个小区因未到年限都还没有修理。关于保安、楼道灯、楼道纱窗,都属于物业公司服务范围,原告也提供了服务。被告坚持认为原告的物业服务不到位,为此双方未能协商解决。

上述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延**改委的物业收费备案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和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应当按照收费标准交纳物业费。现原告要求被告交纳2013、2014年度物业管理费,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称原告在更换楼道纱窗、楼道灯、保安等方面服务不到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关于单元门、楼房墙皮修复问题,因涉及动用公共维修基金,需履行相应的申请审批手续,被告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宋**给付原告北京富**有限公司二○一三、二○一四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费八百二十一元二角,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宋**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