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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富源通公司以张**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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