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富源通公司以张**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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