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海**有限公司与樊明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与被告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