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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春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童保龙、孟**,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嘉**公司诉称:2011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室住宅一套(住宅面积为135.56m2)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双方对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按照日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被告身为×室住宅业主,其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却并没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没有履行作为业主应尽的基本义务。被告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累计欠物业费6083.94元及滞纳金6920.48元,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搪塞,不予交纳。截至原告诉讼之时,被告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仍没有支付所欠物业费。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起诉,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6083.94元及滞纳金6920.48元,共计13004.4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涉诉房屋的产权人是我,房屋坐落位置和面积没有异议。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的确没有交,是因为原告没有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我家里后窗户从入住到现在一下雨就漏,向原告报修过,但其称不是他们的事,不给修。小区内车辆通行困难,道路本来就窄,又用护栏隔出一部分。最开始入住时,租一个车位3800元,很多业主都觉得贵没有买,后来降到1800元,到今年年底,车位只能买,听说十三、四万一年,这样做让我们住得不踏实。地下车库没灯,因为太黑停车后都不敢进单元。停车位管理混乱,乱停车现象严重。7号楼后边的停车场在两三个月前不知道什么原因给挖了,不让业主停车,所以现在业主的车都停在马路上,导致出现了好几次交通事故,给小区业主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垃圾桶数量太少,1、2个单元就放1个垃圾桶。单元内的卫生打扫次数太少,我观察过曾经一周都没打扫。我住的单元内有住改商的情况,小区内没有监控录像,有盗窃情况发生,应该安装监控设施。2013年在我家隔壁拍电视连续剧《老有所依》,拍了好几个月,晚上经常到12点多,影响我们的正常居住生活,但是物业没有制止。在买房时,不管是开发商还是物业,都和业主签了协议不让安装护栏,但现在有业主安了,影响其他业主的安全,物业也不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涉诉房屋为顺义区×,房屋建筑面积为135.56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为被告。被告未交纳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2011年6月1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标准为1.87元/建筑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应当从开发建设单位通知的收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计收。被告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付半年的物业服务费,被告第一次预付的物业服务费半年期满应七日内补齐本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到十二月底,此后按一年交纳。每年在元月十日前交付本年度物业服务费(即本年度元月至十二月)。

针对被告所述答辩意见,原告称:被告家后窗漏雨属于维保问题,和原告无关。不认同车辆通行困难。车位费根据双方约定签的,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开发商的,我们没有定价权,价格降到1800元是我们做了开发商的工作。从车库到楼上的路上安装的是声控灯。小区的车都是业主的,对乱停车的业主也有贴条或者通知,但原告没有执法权。7号楼后停车场是在小区外面,是开发商的物业,不在服务区内。垃圾问题我们做到了日产日清,不存在卫生差的情况,单元内部随时打扫。关于住改商的情况,我们和一楼的超市约谈过多次,但原告没有执法权。小区进出有监控,但是原告无权安监控。拍电视剧的事情,我们也报过警,警察来了两次,由于拍摄主要在屋子里拍,警察协调也没什么结果。凡是业主装护栏的情况,我们都和业主提示了,也签了违约单,但我们没有执法权。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应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应按时交纳物业费。被告虽称原告所提供的物业服务未达到约定的标准,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难以认定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有违双方约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物业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未交纳物业费是因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存有异议,并非恶意拖欠,故对原告主张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指出,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及全体业主的良好配合,双方应积极履行各自负担的义务,并在今后的合作中加强沟通交流,物业服务企业应以业主满意为前提,以企业发展为目标,让业主享受宜居有序的生活环境,业主也应换位思考,按时交纳物业费用,使物业服务进入良性循环状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给付原告北京嘉**有限公司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费六千零八十三元九角三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十三元,由原告北**理有限公司负担三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刘**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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