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X**责任公司与张X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北京X**责任公司与张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4)通民初字第48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X**责任公司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4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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