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开**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开**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廊坊开**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廊坊开**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廊坊开**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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