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管理中心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管理中心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管理中心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