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管理中心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管理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管理中心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