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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公司于2007年1月接管了××小区×号楼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并于2007年7月2日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交纳下一年度的物业费,如被告不按约定时间交费,应按所拖欠物业费双倍的标准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被告系××小区×号楼×单元×号的业主,该房屋面积为106.88平方米,被告在入住后的每年12月15日前应向我公司支付下一年度每月每平方米0.4元的物业费。但是截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已拖欠物业费和相关费用共1539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除给付拖欠费用之外,还应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1539元。现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费1539元;给付违约金1539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北京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的业主,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6.88平方米。2007年7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0.40元;物业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服务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小修费用(不包含公共照明电费),卫生清扫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法定税费,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被告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交纳下一年度的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如被告不按约定时间交费,应按所拖欠物业费双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此后,原告为北京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的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向原告交纳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539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协议、业主公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物业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阳**有限公司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费一千五百三十九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王*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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