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金**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