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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