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和民三初字第0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4年11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