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5年3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