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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孙占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5年3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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