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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秀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陶**因与被申请人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金**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6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陶**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款。1.有新证据:2013年8月30日后,取得《通告》及《致中冶置业函》,能证明被申请人欺骗法庭的行为。2.一审查明事实与实际不符,认定事实错误。3.二审查明事实与实际同样不符。4.二审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审判人员故意偏袒被申请人,并存在严重违反审理程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枉法裁判行为。如笔录记载的内容和判决书载明的不一致,还对申请人提出的时效问题不做记录等。(三)申请人当初接收房屋时,被逼签字。(四)被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委托服务管理合同》是无效合同。(五)两审法院认定事实出现重大的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六)原审审理、判决,违反了物业行业的有关规定。综上,请求高院依法再审,维护申请人的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陶**与世纪**公司签订有《房屋委托服务管理合同》,依据世纪**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世纪**公司为陶**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11年5月24日,陶**自2006年8月起未交纳物业服务费。陶**主张世纪**公司未提供物业服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以认为世纪**公司提交的《关于东城区景泰西里西区“物业管理”的情况说明》及《证明》等证据可证明世纪**公司为陶**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11年5月24日,且于当日与陶**居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新选聘的北京国**有限公司正式进行交接,同时停止对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陶**主张《房屋委托服务管理合同》无效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据此,两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依法对本案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陶**再审期间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本院难以采信,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陶**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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