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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务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毛**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理中心(以下简称新惠物业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9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毛**申请再审称:由于101号邻居违规装修致使我房屋客厅北墙渗水。新惠物业中心监管不到位造成了我的损失,该中心对此应予赔偿。物业开具的《维修工作单》是虚假的。(2012)西民初字第20281号民事判决未执行。本案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请求:查证刘**之母的《情况说明》的真伪性;查证新惠物业中心开具的《维修工作单》的真伪性;撤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毛务民房屋渗水系刘**装修房屋造成,对此,法院已有生效判决判令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在毛务民反馈自家房屋渗水情况后,新**中心已积极检查渗水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履行了物业管理职责。现毛务民主张新**中心未履行相应职责并因此给其造成经济损失100元,但毛务民未能提供充足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提供充足合法有效的证据推翻在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毛务民所诉赔偿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毛务民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毛务民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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