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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缪**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悦豪物**景家园分公司(以下简称悦豪物业丽景家园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缪**申请再审称:(一)悦*物业对本案的事实部分是应该承担责任的,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免责理由是不成立的。(二)房屋建设质量问题,最终责任应由建设施工单位承担有道理,但这不影响悦*物业承担服务责任。(三)三年没有修缮,没有维修、运行、养护和管理的记录,没有对申请人的任何告知,仅有一次与开发商的《知会》,这些都不能说仅是瑕疵。(四)二审法院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悦豪物业丽景家园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本案中,缪**主张悦豪物业丽景家园分公司未及时发现、反映烟囱问题,管理不到位,造成其房屋至今无法使用,是其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原因。需要说明的是悦豪物业丽景家园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房屋墙体渗水成因问题等专业性较强的涉及工程问题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不能苛责其对于造成房屋墙体渗水成因未及时发现。对于房屋建设质量问题,悦豪物业丽景家园分公司应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维护、维修义务,最终责任还是应由建设施工单位承担。即使悦豪物业丽景家园分公司在与房屋建设单位沟通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亦不能否定悦豪物业丽景家园分公司的全部服务行为,并以此作为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理由。两审法院考虑到缪**房屋渗水情况属实,在此期间双方一直属于纠纷状态,缪**在此情况下中止交纳物业费有一定合理理由,并据此判决驳回悦豪物业丽景家园分公司主张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同时判令缪**给付物业费用,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缪**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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