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邵*因与被申请人长城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4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邵*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2年4月1日,我应开发商通知办理收房手续,但在收房过程中,长城物业的工作人员因我未带购房合同原件没有将房屋钥匙交付给我,导致我无法使用房屋,并遭受相应经济损失,长城物业应给予相应赔偿。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邵*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