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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国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曾国*因与被申请**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中**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7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曾国*申请再审称:法院对于认定本案诉讼时效问题的证据未予核实。中**司的《通知》系伪证,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相符。中**司的追偿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司收费标准未依照法律规定,有多收费情形,且不应向我收取物业费。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司为曾国友提供物业服务属持续性行为,中**司有权要求曾国友依约给付相应物业服务费,曾国友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曾国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曾国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曾国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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