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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治平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4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孙**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两次开庭,法官十分明显地以完全倾向于治平物业公司的立场审理此案,十分明显地数次直接指导治平物业公司更改诉讼请求、诉讼依据,十分明显地指导书记员在开庭记录中删改我的庭辩意见。我都当庭提出了严重质疑。一、二审判决全然不顾事实,不顾我在数次庭审中提交的治平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的铁证,在判决中不对我提交的证据予以任何认定,上述判决显失公平。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治平物业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任何一位法官都不存在有失公平的做法。孙**因对我方不满,自2012年至2015年5月期间产生诸多诉讼,有些情况是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的,我方通过相关单位中间牵线主张协商,孙**均不予出现及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治平物业公司向孙**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孙**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孙**拒绝支付物业费,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采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孙**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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