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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韦**因与被申请人第**)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91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韦**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法院下达传票要求2014年7月15日开庭,我们全家人前往美国的时间就是当天,且我们行程提前安排好,无法更改。我们及时向法官告知无法到庭理由,但法院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该案,剥夺了我们的上诉权。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韦**提出延期审理请求未被法院准许的情况下,应到庭应诉。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裁定并无不当。韦**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韦**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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